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利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缴存基数核定要求,现对全市范围内开展缴存基数核查工作。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要求,职工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计算口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第四章4.0.9中第2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1.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18212.74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372元(单位和个人各2186元)(待2023年月平均工资发布后,另行通知);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白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54元(单位和个人各77元)。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超5000元的提供缴税证明。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严肃认真,按要求如实上报2023年度工资核算表。
2.凡2023年度工资核算表为白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的单位,上报情况说明和工资表(工资表提供12个月的)。
3.凡更换单位经办人的,第一时间到当地政务大厅办理。
各缴存单位上报本单位2023年度工资核算表,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2024年4月9日—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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